古*源(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9****46032):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博罗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公告该处罚决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博卫医催〔2021〕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博卫医罚[2020]28号)。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万零贰佰元整缴至博罗县农商银行指定的银行账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六路3号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二楼稽查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催告书》(博卫医催〔2021〕3号)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8日